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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原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告
宋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