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 原告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訴訟代理人
- 鄭彥谷
- 被告
- 宋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