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91號
- 原告
- 陳慶男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賴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簡良鑑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