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7號

原告
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00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7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