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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91號

原告
陳慶男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賴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簡良鑑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9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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