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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俊在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1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