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慶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良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