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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慶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良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民事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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