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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告
洪健誠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經武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