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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聲字第3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李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七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一三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雄小字第171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擬對該給付管理費事件提起上訴,為使民國107 年8 月27日之言詞辯論情形可清楚展現於二審,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條第2 項、法院組織法第90-4條第1 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雄小字第171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上開給付管理費事件尚未確定,聲請人仍可提起上訴,聲請人陳明因上訴所需,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堪認合於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給付管理費事件於107 年8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需依法繳納費用,且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