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 原告
- 洪健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經武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經武間請求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