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 原告
-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岳霖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科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