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 原告
-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鐘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韡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韡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