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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原告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韡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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