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61號
- 原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訴訟代理人
- 華祥任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 被告
- 夏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