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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6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61號

原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夏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6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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