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嘉一
- 訴訟代理人
- 方嘉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弘等間請求給付地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但依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81元,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