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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給付地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嘉一
訴訟代理人
方嘉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弘等間請求給付地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但依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81元,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地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