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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羅舒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亞辰、張書瑋、張晉崑、張陳月娥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因本件相對人有四人,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000 元,共計4,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3,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