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199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仁
- 被告
- 李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以109 年度南小字第494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