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黃麟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俊
- 被告
-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