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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

容忍修繕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

上訴人
溫三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賓官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按其上訴之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又不相同,應各別核計上訴費。依據上訴聲明,本、反訴之上訴利益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本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核為66,15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0,000元),故應各繳納1,500 元,共計3,0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容忍修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