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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陳筱雯

  • 當事人
    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原   告 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所定強制調解事件,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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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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