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