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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告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7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