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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

聲請人
李馮美麗
相對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保險費,查兩造簽訂之個人傷害保險附約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要保人,住所於高雄市鳥松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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