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李馮美麗
- 相對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保險費,查兩造簽訂之個人傷害保險附約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要保人,住所於高雄市鳥松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