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74號
- 原告
- 郡都JR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乃榮
- 訴訟代理人
- 秦淑華
- 被告
- 李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