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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04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40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告
許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04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