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
- 上訴人
- 溫三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賓官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按其上訴之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又不相同,應各別核計上訴費。依據上訴聲明,本、反訴之上訴利益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本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核為66,15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0,000元),故應各繳納1,500 元,共計3,0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