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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

原告
楊子逸
被告
劉醇蓁
訴訟代理人
張文隆
被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僅對被告劉醇蓁為請求,並聲明:「

一、劉醇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頁),嗣追加劉醇蓁之僱用人即被告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一、劉醇蓁應與中聯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0萬1,000 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4頁),被告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追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於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劉醇蓁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下午1 時47分許,在中聯公司辦公室傳送「建議應該要掃黑一下,維護我們群組的和諧,這麼多人夢到父子檔用三種身份在裡面當亂源,真的該整頓一下亂源份子了」之言詞(下稱系爭言詞)至「欣灣時代」此通訊軟體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中聯公司為劉醇蓁之僱用人,未防免員工於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故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劉醇蓁則以:系爭群組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號至28號住戶之群組,原告起訴狀所列之住所與前開地址無涉,劉醇蓁未曾見過原告及其父親,難認原告屬系爭群組之成員;況劉醇蓁發表系爭言詞,僅是為回應群組他人對話,並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表述,該言詞既未具體指涉原告,原告於系爭群組亦未使用真名,難認原告之個人評價因此受有貶損,原告所為請求,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中聯公司另以:劉醇蓁是以大樓住戶身分,為達討論社區公共事務及住戶聯誼等目的,始加入系爭群組,是觀劉醇蓁發表系爭言詞之外觀形式、實質內容,均欠缺執行中聯公司業務之外觀,難認中聯公司須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以為抗辯;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就「意見表達」部分,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應審究該事項是否可受公評,以及是否係善意發表言論;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就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間之權衡,則應考量事實之真偽或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問題。另行為人就某可受公評之特定事實表示自己之意見或立場時,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不具違法性,亦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因通訊軟體之設計僅限已順利加入群組者,始具於群組內傳遞訊息之權限,而依109 年8 月26日之群組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299 頁至第336 頁),可見原告已陸續於群組內傳遞訊息,顯見原告於109 年8 月26日客觀上已屬系爭群組之成員無疑。未論系爭群組之管理者原初就成員身分是否設有限制,原告個人之通訊軟體顯示名稱是否有使用真實姓名,或原告與劉醇蓁之相識程度為何,均無礙原告於109 年8 月26日確屬系爭群組成員之事實,是劉醇蓁抗辯原告非群組成員部分,並不可採。

㈢、另查劉醇蓁已坦認其有於109 年8 月26日下午1 時47分許之上班時間,傳遞系爭言詞至系爭群組(見本院卷第276頁),並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329 頁)。惟查系爭群組於109 年8 月26日之對話內容,可見原告自109 年8 月26日上午7 時48分許至11時17分許陸續以「思齊」此顯示名稱於系爭群組發表:「胡凍,社區財務報表只有要一般智識的人都能夠看得懂,你說人家不懂是?」、「我今天會發函函詢國稅局相關事宜,希望您陳述為真,另外,社區財務管理是只要有基本會計基礎的人都能夠處理的,為何要說他人不懂,不要講的好像高深莫測,我也是查帳專業」、「胡凍你知道你沒有權利(誤繕為力)不給任何人看報表嗎?什麼叫做找會財務的人我才會給你們看」、「這種程度的財務報表,需要多精深的財務學識才能看得懂?我高度存疑,胡凍你倒是解釋一下」等言論(見本院卷第317 頁至第321 頁),同群組內顯示名稱為「Davis c hu」者則於11時41分回應「我就看不懂,整理一堆數據報表,一想就頭痛,有心人幫忙及服務社區,我只覺得感恩,並不會多質疑,有意見的人最好可以有效的協助,多換位思考,社區更美好」(見本院卷第322 頁),顯示名稱為「yang may」者於11時44分、11時50分表示「反正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哪幾個是來擾亂社區安寧的」、「意思可能是有關我夢到的一個夢,夢裡的某位委員一直在杯葛,在我正想要一探究竟,他兒子是誰的時候,就被一位自稱墨鏡專家的叫醒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22頁、第323 頁),顯示名稱為「Chivalry」者則於上午11時45分許,接續發表「觀察他發言一貫發言風格都這種表現,一直要人拿杯(誤繕為被)葛證據,如果真拿出來發顯杯葛的人是他爸,會不會臉很腫」、於上午11時54分至57分傳遞截圖一張並稱「想清楚,老父年邁,別太快否認為人兒」、「看那說話口氣我相信大家都知道DNA 脈絡了」(見本院卷第322 頁、第324 頁至第325 頁),顯示名稱為「緯勝Wang」者,則於下午1 時30分許、1 時41分許分別表示「我也夢到在某個社區群組裡有兩位鄰居講話風格超像的,讓我以為兩帳號同一人或根本是夫妻,不知道這個夢在提醒我什麼呢?」、「那這個群組有沒有管理者呢?」後(見本院卷第328 頁至第329 頁),劉醇蓁始接續前開言論於系爭群組傳遞「建議應該要掃黑一下,維護我們群組的和諧,這麼多人夢到父子檔用三種身份在裡面當亂源,真的該整頓一下亂源份子了」之系爭言詞(見本院卷第329 頁),是綜合該群組於109 年8 月26日之通訊對話內容,可見劉醇蓁傳遞系爭言詞之目的,是依其觀察原告及其他群組成員之互動後,特別向系爭群組之管理者,建議得就群組成員之行止進行適度管理,以期群組內之交流得具更高之和諧性。

㈣、況依系爭言詞之前、後貼文,可知原告於系爭群組確認社區財務報表相關事宜後,陸續有同組成員以「我夢到」之起語詞發表言論,則劉醇蓁於系爭言詞中以「這麼多人夢到…」為回應,自非憑空捏造,該等言論尚有敦促群組管理者,就成員於群組內之言行活動進行適度管控,後續系爭群組之管理者即訴外人陳唐,確實於同日下午5 時55分許亦特意有標註原告之顯示名稱,並表示「請自重發言,勿影響他人權利,小弟管理不當,請大家原諒,有新訊息再通知各位,謝謝」等詞(見本院卷第332 頁),益徵劉醇蓁發表系爭言詞應非以毀損原告名譽作為唯一目的,縱其陳述之措辭偏強,造成原告之不快,然劉醇蓁所為言論既為維護系爭群組成員之權益,針對具體觀察之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評論,是其所為,並不具違法性,是劉醇蓁所為,與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情形有間,原告主張劉醇蓁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不合。劉醇蓁所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中聯公司自無庸負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萬1,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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