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 原告
-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奕春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3,14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