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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給付保全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3,14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全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