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 原告
- 誠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佳儫
- 訴訟代理人
- 余易達
- 被告
-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 房屋,兩造並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又其於簽立前揭租約時同時交付押租金予被告,今租約已提前終止,扣除費用後,被告應返還押租金餘額等語。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亦為高雄市左營區,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