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誠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儫
訴訟代理人
余易達
被告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 房屋,兩造並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又其於簽立前揭租約時同時交付押租金予被告,今租約已提前終止,扣除費用後,被告應返還押租金餘額等語。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亦為高雄市左營區,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