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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華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水粉
被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被告
李美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375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67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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