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 原告
- 健爾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湘華
- 被告
-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