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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林秀花
被告
賴昭閔
被告
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福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閔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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