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5號
- 原告
- 林秀花
- 被告
- 賴昭閔
- 被告
- 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福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閔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閔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