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健爾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華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