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
- 原告
- 林廷佳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井
- 被告
-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峻洋
- 訴訟代理人
-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69,344元予臻鑫大樓公共基金,其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