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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

返還公共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林廷佳
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
被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
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69,344元予臻鑫大樓公共基金,其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共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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