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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鴻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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