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 被上訴人
- 邱金虎
邱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