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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陳聰傑
被上訴人
邱金虎

邱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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