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14號
- 原告
- 上富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安
- 訴訟代理人
- 莊東霖
- 被告
- 江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6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