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496號
- 原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崑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儒
- 訴訟代理人
- 吳憲光
- 訴訟代理人
- 章成驥
- 被告
- 黃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