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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森
被告
吉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5,837元,應繳裁判費12,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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