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
- 原告
- 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惠森
- 被告
- 吉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5,837元,應繳裁判費12,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