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胡惠森、李浩偉
- 原告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森 被 告 吉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5,837元,應繳裁判費12,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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