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城等請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城等請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