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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王正坤
被告
御品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森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6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800,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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