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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1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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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育安
訴訟代理人
莊東霖
被告
江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6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21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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