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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給付報酬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葉銘智
被告
御升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繁瑣,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考量訴訟經濟並避免當事人往返奔波法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59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佣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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