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葉銘智
- 被告
- 御升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