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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台灣勤達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erxes Kersi Cooper
訴訟代理人
楊東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宥成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5月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9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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