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 原告
- 陳曾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正(已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訴(卷第7頁),惟蔡文正訴訟繫屬前即114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原告既以死亡而無權利能力之自然人為被告,欠缺訴訟主體,且該等欠缺無從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