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林宇珊
- 被告
- 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