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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林宇珊
被告
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瑞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89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