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772號
- 原告
- 李易潤
- 訴訟代理人
-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2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之合意而請求移付調解,有民事請求排定調解期日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簡字第7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2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之合意而請求移付調解,有民事請求排定調解期日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