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李易潤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2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之合意而請求移付調解,有民事請求排定調解期日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77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