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43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19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