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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4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194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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