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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慧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居義
被告
德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熒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1月2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3,684元(含本金295,8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884.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61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帳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